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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903执1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大成八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裕忠,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武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虞松波。
被执行人: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涨起港。
法定代表人:虞松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武港矿业有限公司、舟山东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9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港公司、东盈公司支付工程款991759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弘毅公司与武港公司、东盈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分期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浙0903执1684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