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永安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