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豫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