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50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四号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乐***机械厂,住所地***市乐余镇向群村。
经营者:***,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乐***机械厂、***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乐***机械厂、***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