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威腾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1637号
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四号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金港大道圌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江苏威腾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腾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江苏苏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