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11民催9号
申请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472037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杨家湾分理处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9320097,出票人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景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