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苏0612执保1101号
通州区石港镇润建建材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陈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48_1,应冻结金额22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2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2、于2019年10月24日书面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F×××××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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