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4720377M,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松德。
委托代理人:李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J4KL2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崔新国。
申请执行人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02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如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支付,须另行向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1284.5元,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9月15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2、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3、9月26日至南通市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D00479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扣押该车。
4、11月6日、11月18日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国(131××××6666、139××××9678),但均无人接听。
5、11月22日通过案件关联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润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本省多家法院多案被告,且涉案金额较大。
6、12月7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并冻结该账户。
7、1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俊表示,除法院已查封财产外,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12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338.7元,该款已转至执行费账户。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1338.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