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621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4720377M,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榆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