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621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4720377M,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榆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