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603民初1111号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横六路科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7190713XU。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9057105K。法定代表人:方艺真。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