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926号
原告:江苏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396155-3,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文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扬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MA1MQ64U-8,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勤河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生,住所地扬中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生,住所地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扬中市西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