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红星路11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7804Q。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024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