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凌胜利,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阳湖镇红星路11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7804Q。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4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