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玉才。
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合电气分公司与被告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7日,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合电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合电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合电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合电气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程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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