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970号
申请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3354B,住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
法定代表人:潘建银。
被申请人: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5269945,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才。
申请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