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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公司、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极飞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初2478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4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行。
第三人:吉林市极飞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公司、华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极飞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