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4民初1050号
原告:辽宁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赵家屯街**。
法定代表人:陈宝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杰,男,1963年3月3日生人,汉族,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冯德宝,男,1960年2月10日生人,汉族,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辽宁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德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8.00元,减半收取5,959.00元,由原告辽宁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 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