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与***、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民初371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35909058454。
法定代表人袁丽。
原告***诉被告***、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春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