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3年8月14日出生,211322199308148526,蒙古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10月3日出生,211302195810030415,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9121130012319137XL,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号;
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590905845,住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被执行人: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55692980,住建平县兴工路20号;
被执行人:**,女性,1961年1月19日出生,21130219610119002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石善清,男性,1963年4月24日出生,21132119630424853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生效的(2021)辽13民终1336号判决,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25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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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郭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