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姜园园,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法定代表人:袁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园园、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3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7,8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9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