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执恢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37XL。
负责人:刘国靖,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静,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曹文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袁丽,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石善清,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组织机构代码590905845。
法定代表人:袁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兴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055692980。
法定代表人:李海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丽、石善清、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234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丽、石善清、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丽、石善清、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383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同时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抵偿部分欠款。另,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有一台2002年的桑塔纳车辆车籍信息;被执行人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台车辆,但有抵押、有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述财产采取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袁丽、石善清、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