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朝阳市鋆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执13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鋆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5344362E,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909058454,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鋆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鋆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本金439,130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22日的违约金138,019元,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25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52元,被执行人负担9,373元,执行费8,265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不符合处理条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台,本院已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息红利,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将其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但因年限太久,申请执行人也未申请将其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金融理财、车辆、保险收益、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鋆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