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88762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秀先路以东、英雄大道以北的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服务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上诉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百年公司上诉称,根据***在诉状中陈述,其接受***安排,与百年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百年公司不是适格被告,若***要起诉则只能起诉***一个主体,不能将百年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如按此合同案由,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泗水县,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百年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百年公司此前在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同类案件(2022)鲁0830民初1670号民事案件,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就百年公司在该案中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作出(2022)鲁0830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生效后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本案与(2022)鲁0830民初1670号民事案件案由、被告均一致,应当移送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百年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起诉时明确接收款项的***为共同被告,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住所地的泗水县人民法院享有案件的管辖权。2022年12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案外人***起诉百年公司与***的一个案件,该案与本案高度一致,也是未中标而百年公司扣留投标保证金的案件事实,在这一案件审理中,百年公司也是针对管辖权提起过上诉被驳回,因此***起诉的案件应以(2022)鲁08民终6372号案件为依据。综上,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的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卷宗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按照***的安排,以百年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因案涉投标保证金由招标方返回百年公司账户后,百年公司未有向其返还引起的纠纷。***提起本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诉,要求百年公司向其返还投标保证金,百年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卷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泗水县,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将***与百年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但***诉称***系时任百年公司山东区域的负责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系***与百年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非系合同的一方主体,故不能依据***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百年公司住所地系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另外,本院查明,在***诉百年公司一案中,百年公司对该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未有提起上诉。百年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