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04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以东、英雄大道以北的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服务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大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943元,减半收取397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迂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