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民终19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与被上诉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北京中润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审核原结算金额为5112560.96元,现审核金额为4634932.80元,核减金额477628.16元。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质保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工程款金额应以实际审核结果为准,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也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竣工后,经上诉人、社区及监理公司验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上诉人委托的***(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也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竣工并超过质保期至今四年后,上诉人以单方出具的检测情况说明认定被上诉人当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三方及审核单位验收合格,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给付工程款592626.22元,并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至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将“2019年皇姑区居民小区提质改造工程施工二十三标段”发包给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沈阳市皇姑区泰北小区,工程内容包括外墙保温、涂料、屋面防水、楼梯间大门、***、窗更换、落水管及园区附属设施、新建道路及边石工程、绿化工程、疏通下水及清掏化粪池。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价款为5258948.68元,资金来源为市、区财政。合同通用条款第2.1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释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施工条件风险、价格上涨风险及招标人原因工期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施工条件风险、价格上涨风险、招标人工期调整时单价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市财政审定价格进行结算。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完成50%支付合同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支付20%,结算审计无误后支付45%,5%质保金,质保期5年(按结算审计额支付,不计利息)。专用条款第33.1条约定竣工结算金额以区财政局结算审定为准。专用条款第九部分“竣工验收与结算”之第34.1和34.2条约定,养护期和保证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责任为养护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第34.3条“质量保证金和支付方法”为空白内容。专用条款第35.2条中约定,不适用通用条款中有关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条款。合同所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部分“质量保修期”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要求的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他施工内容为2年。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泰北社区、监理单位和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于2019年11月16日共同为其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单上载明案涉工程共包括9栋建筑。案涉工程于验收当日交付使用。另查,经沈阳市皇姑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辽)审字[2021]皇姑财政第052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经现场勘查,逐项审核和内部复核等必要过程和程序,确定审核结果为5112560.96元。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作为建设单位在造价审核定案单上**,确认案涉工程的审定金额为5112560.96元。上述《结算审核报告》载明防水工程的造价为288750.83元,其内附案涉工程竣工图纸[《(泰北小区)竣工图》],均由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单位**确认。
本案诉讼中,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共同确认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已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519934.74元。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同意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诉请的全部工程价款。为证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向一审法院提供2023年8月11日辽宁诚益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沈阳政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0809皇姑区质量检测情况说明》,其上载明两家单位受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委托,于2023年8月9日对泰北小区等市政工程进行原材料及工艺现场检测,主体部分现场将1平方米的苯板拆除,道路部分现场人工挖到原土层,园区路面进行道路结构层厚度检测,采用的检测方式为取芯法。该情况说明对检测结果记录如下(两家检测单位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下列括号内的文字为“参考的设计参数,由于现场不能提供设计及手绘图纸,以现场提供的确认单为参考依据”):黄河大街104#-3楼西墙检测结果为:1.苯板实测厚度100mm(100mm);2.苯板胶泥不足40%(不低于40%);3.保温钉4个(每平米不低于7个).黄河大街104#-13楼西南人行道检测结果为:4.路面砖75mm(设计未知);5.砂灰180mm(一般要求80mm);6.水稳层无(200mm);7.砂砾层无(200mm)。黄河南大街104#-19楼南侧检测结果为:8.面层厚度22mm单层,面层以下为旧有道路结果(盖被)。
一审法院认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案涉工程业于2019年11月16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故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应按照专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95%(30%+20%+45%)比例的工程价款,即4856932.91元(5112560.96元×95%)。现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已付款4519934.74元,应再行支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6998.17元(4856932.91元-4519934.74元)。
关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质保金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造价的5%,即255628.05元(5112560.96元×5%)。合同所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要求的工程质保期为5年,其余施工内容的质保期为2年。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截至目前,除防水工程5年质保期未满外,其余施工内容的2年质保期均已届满,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应返还除防水工程外其他施工内容的质保金。关于防水工程质保金的数额问题,《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总造价中包括防水工程造价288750.83元,故该部分质保金为14437.54元(288750.83元×5%)。因此,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目前应支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的数额为241190.51元(255628.05元-14437.54元)。
关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应付款至95%。如前所述,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尚欠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6998.17元,故应自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次日,即2021年12月30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关于质保金的利息,案涉工程除防水外的其他施工内容2年质保期于2021年11月16日届满,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原应于次日返还该部分质保金,但因此时未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故实际返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该部分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应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之时成就,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应于次日向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除防水工程外的质保金241190.51元的利息。关于利率标准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拒绝支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全部工程价款的主张,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该项主张的证据为《20230809皇姑区质量检测情况说明》,其上载明案涉工程所涉部分建筑和道路的苯板胶泥比例、保温钉数量、水稳层和砂砾层厚度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向两家检测单位提供的确认单上(“括号内的文字为参考的设计参数,由于现场不能提供设计及手绘图纸,以现场提供的确认单为参考依据”)载明的参数不符。一审法院对此认为,首先,因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并未向提供情况说明中的“确认单”,故无法认定该“确认单”所载的施工参数是否为双方约定一致的数值。其次,经询问,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表示该情况说明中括号内的参数系竣工图上载明的数值。***(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在进行结算审核时进行了现场勘查,且《结算审核报告》内附竣工图上亦有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确认,说明该公司和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均认可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竣工图纸上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距离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检测时间(2023年8月9日)已近4年,故难以认定时隔近4年之久的检测数据为当年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原貌。因此,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该份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其曾在竣工图纸上**确认的效力,也不足以反驳***(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结果的效力。一审法院对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该份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对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据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78188.68元(336998.17元+241190.51元);二、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78188.68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6元,由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负担9582元,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44元。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审核意见书,用以证明经北京中润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审核,案涉工程存在背板胶泥不足等质量问题,该工程原结算金额为5112560.96元,现审核金额为4634932.80元,核减金额477628.16元。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的主张。根据一审业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上诉人使用,2021年12月29日由***(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除防水工程5年质保期未满外,其余工程的2年质保期均已届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证据,也未提供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质保义务的相关证据,且《结算审核报告》已经上诉人**确认,现其仅依据《20230809皇姑区质量检测情况说明》和审核意见书无法证明4年前由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程价款578188.68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2元,由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