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44号
原告: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