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宇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以东、英雄大道以北的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服务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昆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联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昆宇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2023)浙0521民初5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年公司上诉称,***公司起诉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昆宇公司的起诉事由及其诉请,结合现有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昆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请求百年公司支付货款,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昆宇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故德清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驳回百年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百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芝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