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异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荣敏。
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被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其有关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继承,应当变更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辽09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辽09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邵 波
审判员 王利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