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皖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破申8号
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黄山市皖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祥公司)同意将其与被申请人黄山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同意将其与被申请人豪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两申请人认为豪泰公司资不抵债,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豪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1)黄中法执申字第0001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豪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知豪泰公司。豪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顺兴公司、皖祥公司对豪泰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逾期未获清偿,顺兴公司、皖祥公司具备对豪泰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豪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其对债权人顺兴公司、皖祥公司的申请亦无异议。豪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1年6月10日,黄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黄仲裁字第08号调解书,2011年7月1日,顺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文书编号:黄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黄仲裁字第0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335000元,被执行人:豪泰公司。截止目前未能执行到位。 2011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决:豪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皖祥公司房屋转让款5100000元、工程款1500000元,合计6600000元,并从2010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同年9月1日,皖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本院作出的(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668000元,被执行人:豪泰公司。截止目前未能执行到位。 2018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1)黄中法执申字第0001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豪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规定,将被执行人豪泰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豪泰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成立,登记机关是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7号黄山豪泰大厦1幢3099室,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以下范围限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住宿;餐饮;会议接待、展览展示服务。
受理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皖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黄山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狄志国 审 判 员 黄继顺 审 判 员 胡泽萍
法官助理 胡莉艳 书 记 员 储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