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市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苹果山路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一审第三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0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有违公平原则。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既然受理了案件,就应当对转让的债权情况、债权金额进行审理查明。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金泰公司对债权数额的抗辩可以直接向***主张。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本案债权的具体金额法院不能审查,要求顺兴公司先行申请仲裁确认债权金额再进行转让,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决不仅与该院的生效裁定相冲突,且断绝了***的所有救济途径。1.二审法院一方面裁定法院具有管辖权,一方面又对案件实体问题不进行审理,导致***缴纳了十余万元的诉讼费。2.原判决在认定债权转让有效,且仲裁协议对***无效的同时,又认定顺兴公司可转让债权的数额仍以仲裁方式确定,自相矛盾。三、本案的债权数额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并作出实体判决。***已经举证证明金泰花园一期的工程造价为15662913.5元,金泰公司对工程造价和其仅支付10224738.98元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针对其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张其受让顺兴公司债权故向金泰公司主张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金泰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至今就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双方对实际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并未确定,故案涉债权需在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确定。因此,***主张其受让5936081.83元债权,金泰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且***未能提供顺兴公司对金泰公司享有5936081.83元债权的相关证据。故顺兴公司转让的债权因源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双方对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判决以***向金泰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