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光三明网业有限公司

云南农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新光三明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云南农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江东花园茶香园30栋4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新光三明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农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新光三明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农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云南农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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