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图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图们市石岘镇金星电器商店业主,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洪兴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友谊街21-4号。
法定代表人洪泰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顺哲,图们市洪兴房屋修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大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延敏,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图们市洪兴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其他费用2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伟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