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6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花桥经济开发区国际华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788号。
主要负责人:许改超。
申请执行人江苏花桥经济开发区国际华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雪***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九星装饰有限公司、万住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83民初187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雪***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九星装饰有限公司、万住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雪***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九星装饰有限公司、万住物业(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29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