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赢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892号
原告: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598091321L。
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赢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发区柳条沟分场区内盛峰嘉苑****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704558809。
法定代表人:宋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赢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原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雪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