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655号
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广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鸡市金台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田壮,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址:西安市莲湖区,陕西xx有限公司办事员,身份证号:321XXXXXXXXXXXXXXX。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大转盘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陕西省岐山县凤鸣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田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64元(原告陕西经联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3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党晓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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