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3378号
***、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31729.06。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341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本案医疗费等231729.06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3410元,以上共计237468.06元,现该款已经兑现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3410元已由申请人代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