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陕0112民初11384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华特科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