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陕0112民初11384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华特科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