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3民初753号
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柿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柿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陕西金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