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2595号
原告: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黄水社区三组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幢4层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成都标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