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2879号
原告:***,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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