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5710号之一
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江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孟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川,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竹街道振兴路北段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鑫。
被告:高朝金,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9元,由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唐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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