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425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眉山某有限公司申请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2024)川142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限于人民币3989452.8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