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05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润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乐,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福建卓越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常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润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乐、福建卓越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4891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