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32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425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越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1号楼2层D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66168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4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闽0105执138号。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发布。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资金账户并扣划30313.91元。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