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9803 。 被告 ***,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秀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