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9803
。
被告
***,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秀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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