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468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XX路XX幢XX**XX室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9803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
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在安康高
XX路XX路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的阻工行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在安康高
XX路XX路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的阻工行为。违反本裁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秀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