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468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XX路XX幢XX**XX室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9803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 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在安康高 XX路XX路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的阻工行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在安康高 XX路XX路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的阻工行为。违反本裁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秀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