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2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平岗村委会迳仔口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812256218。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13号房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86032D。法定代表人:孙大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仲裁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9〕1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0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2日、9月15日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询,不能发现其在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有财产登记信息。
二、立案执行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经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发函委托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权属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腾
审判员 蒋 淳
审判员 幸华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