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上诉人***妻子),女,1971年4月4日生,满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孙大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枝,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依据借条要求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条中加盖的印章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财务印章,而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并未依法工商登记,上诉人也非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故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属本案的关键事实。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福一
审判员  司玉峰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