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350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蒋新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长贵,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住湖南省衡东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胡长贵、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长贵、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20元、执行费63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委托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胡长贵的财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承办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智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