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长贵,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住湖南省衡东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胡长贵、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长贵、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20元、执行费63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委托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胡长贵的财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承办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智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