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绪方,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苏春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花,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拉萨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四川大禹林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西藏***物流有限公司、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同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发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红利
审判员****
审判员德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普珍